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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特性”

qqpindaovip 2023-01-03 杂谈 136 ℃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特性

  必须承认,我国互联网经济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大平台主导、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市场格局,并出现了诸如行业垄断、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失序问题,长期而言有可能提高行业进入壁垒、降低市场效率伤害行业创新动力,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增进。不过,方燕博士提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性并不弱,经济效率和长期福利并不低。”互联网平台和主流服务的主导地位更迭快、研发创新频繁、进入和退出壁垒极低、固定成本高昂与边际成本极低并存,导致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具有持续性、跨界性和多层次性,垄断具有短暂性和合理性。

  正如丹尼尔·索科尔(Daniel Sokol)和罗辛·E. 科莫福德(Roisin E. Comerford)所说,互联网行业和信息经济及其规范问题,不但牵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甚至网络空间安全和国家安全等诸多议题。方燕博士也认为,既不应盲目“优待”互联网行业,也要为其留足竞争和创新的政策和法律空间:从执法的核心判断标准上说,应该侧重于创新(动态效率)而非竞争(静态效率);从执法的对照基础上说,不应比照完全竞争市场,而应参照寡头市场甚至完全垄断市场等不完全竞争市场;从执法的参考模式上说,应该偏向注重研发创新的美国模式而非一味强调维持竞争秩序、忽视研发的欧盟模式。

  有趣的是,学者们在如何定义与廓清“互联网/平台”这一主体概念和“垄断”这一行为概念方面,可以说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例如,2021年底,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个人用户收取开放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服务费用的起诉材料。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6月起,中国知网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

  不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在两年前曾提出,平台理论是和网络外部性、多产品定价理论密切相关的,“中国知网并不符合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定义”:尽管知网向用户提供多种产品,但知网并不具有能够互相影响的不同用户群;知网与数据的提供者和数据的使用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上游-中游-下游”的单线趋势,知网只是一个转售的中间商,而并非向不同用户提供交互空间的平台;知网仅仅构成一个网上数据库,由于网络使得这个“网上图书馆”的内容可以远远超出线下图书馆的信息量和地域限制,从而使得其能够形成网络效应,但是无法形成平台所要求的交叉网络效应——“因此,知网并不构成一个(互联网意义上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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